《管理办法》优化了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明确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健全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要求兼职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
《管理办法》完善了兼职教师的支持体系。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教师典型,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多种举措,激励各方积极支持选派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
一起来看《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第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二条 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请兼职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
(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的选派人员及与面向社会聘请人员依法签订的工作协议均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协议期限根据教学安排、课程需要和工作任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兼职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和评价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职业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建立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职业学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兼职教师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第二十七条 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可按课时、岗位或者项目支付。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可综合考虑职业学校财务状况、兼职教师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对于教学效果突出、工作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在职培训和荣誉表彰体系;地方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范畴,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教师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同时废止。